生产销售假口罩该当何罪?
我国关于口罩的主要标准包括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GB/T-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等,涵盖劳动防护、医用防护、民用防护等领域。
以民用防护口罩标准为例,标准涉及口罩原料要求、结构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外观要求等,主要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颗粒物过滤效率、呼气吸气阻力指标、密合性指标等。该标准要求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护住口鼻,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锐利边缘,对甲醛、染料、微生物等可能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因素做了详细规定。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其中对于销售金额分别达5万、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处两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中指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肺炎期间口罩乱涨价,涉嫌非法经营罪
另需提醒的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生产、销售假口罩、毒口罩还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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