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彩礼买的嫁妆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0-07-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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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和小张结婚已经三年了,结婚之前小熊的按照当地的情况给了小张10万的彩礼,小张用这笔彩礼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家具等作为陪嫁。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工作等原因经常吵架,在一次大的争执之后,分居冷战了。随后小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小张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小熊认为小张个人陪嫁物是小张用自己给的彩礼钱购置,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张则认为陪嫁物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时女方陪送的嫁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故本案中,男方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同时,本案中,即使男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也于法无据。这里,我们需要对礼金的性质作出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以附条件。

本案中,小熊向小张给付的10万元礼金应符合赠与情形,并且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所附条件。双方只要缔结婚姻关系,该赠与即生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本案中,小张与丈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三年并已生育子女,所附赠与条件已成就,故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无论该陪嫁物是否用礼金来购买,对本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意义。

所以本案中,男方不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求返还彩金,都无法得不到法院支持。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小张的丈夫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由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了他生活困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小张适当返还彩礼,否则仍不可要求对方返还。最后法院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及分割女方嫁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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