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进行违法拆迁行为,该采取何种应对策略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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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普通百姓对于政府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进行违法拆迁行为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通常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思路来应对策略。
政府因某某项目需征收潘先生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是政府对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较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答复所知,此次征收拆迁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更没有就补偿标准等事项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且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逼迁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上述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情形,律师有一套完整的方案,指导委托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查处、复议、诉讼流程,以此达到保障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一、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依法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征收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征收,那么依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我们有权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及违法征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

二、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这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查处的性质问题。

过程中,习惯性的操作流程为先向有关国土部门递交查处申请,国土部门作出处理,若处理结果对我们被征收人不利,再提起复议程序,复议决定依然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最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裁判。

案件时,最具争议的点往往在于:不少地方法院经常以委托人请求违法征收集体土地事项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受理范围,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请求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查处职责有别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为,一方面,国土部门(现今一般指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与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关系,并非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国土部门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委托人房屋权益、土地使用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国土部门的处理行为不仅仅属于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行为,同时也是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法院理应继续审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政府及征收单位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征收行为,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流程来维护我们合法权益。必要时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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