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案标准是什么?征地批复符合上述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标准。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受案标准有两方面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侵犯合法权益标准,受到侵犯的必须是当事人自身的且合法的权益。另外,当事人只要是“认为”受到侵犯即可,不必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收到侵犯。因为,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并审查行政行为之后才能确定的问题。

在《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中,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点作为复议受案范围的兜底性条款。同时,《行政复议法》也否定式列举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类型,分别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征地批复。

所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征地批复符合上述标准。

首先,征地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征地批复形式上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征地申请的批复,所以持反对观点的人把征地批复当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往来,认为征地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征收批复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一方面市、县政府没有土地征收决定权,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征收土地。另一方面征地批复一经作出,市、县级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下一步的土地征收工作。所以征地批复实际上是以批复的形式,行使了土地征收权。其名为征收批复,实为征收决定。完全具备外部性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征地批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而并不是依据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重新作出征地决定。是征地批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必然和确定的法律效果,并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务中征地批复经过行政复议审理的案例

如上文所述,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在实务中也不乏相关的案例,有些案例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还得到了国务院的支持。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认为此次土地征收存在问题,向作出征地批复的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他们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是认可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综上,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