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如何立案?法律对不立案又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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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虽说法律数次修改以利于促进法院立案。但法院还是以各种理由难为当事人,以达到阻却立案的目的。

本文把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分别列举如下,在遇到类似立案难题时,可以拿出来,应对法院的刁难。

一、行政诉讼立案实行登记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要当事人去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应当:1、一律接收诉状;2、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不接收起诉状如何应对?法律怎样应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看好了!其他的案件都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最后,如果以后在行政诉讼立案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可以将上述法条直接念给法官听,并告诉不予立案将要如何处理?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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