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二大行政决定关乎你的今后生计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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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但凡出现以“决定"为标题的文书,被拆迁人务必保持警觉仔细通读文书,不然你的今后生计补偿被权利机关决定了,补偿就很难再提高。
一、房屋补偿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签约期限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方会直接下达房屋补偿决定,不论多与少就这么多补偿,拿钱走人,不同意过了法定诉讼期限后,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从而达到拆迁如期进行。即房屋补偿决定是国有房屋征收重中之重,关键环节,对于被拆迁人影响最大,因此,被拆迁人必须要谨慎、小心,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不拿此决定当回事,白白流失法律赋予我们的救济期限。
在征收房屋补偿决定时,复议、诉讼。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程序、手续、公平、合理、合法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行为,特别在房屋评估报告的数额更甚。房屋补偿决定是基于房屋评估报告作出的,因此,房屋补偿决定的不合理等同于房屋评估报告的不合理。那么,评估机构如何选择的?评估是用什么方法?等等诸多问题致使补偿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08年之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自家宅基地上从新建造房屋的属于违法建筑,应予以限期拆除。反之则无相关违法建筑的依据。
如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意味着拆迁方要真拆,而且很快就要实施,显然不合法,此决定也是拆迁方经常的手段,从而达到其拆迁目的。因此我们收到后,第一时间要提起复议、诉讼进行救济,千万别有敢不敢、能不能、拖一拖的想法,因拆迁方不会按照常理出牌。
在这里,广大的被拆迁人,权利受侵害,不救济,过后没有后悔药。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把握性低难度大就是因为错失复议、诉讼的期限,从而错失机会。遇到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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