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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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无补偿决定则无司法强拆。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自行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申请法院强拆房屋。而实践中,一旦被征收人错过了对补偿决定的救济,其后的维权将变得极为困难。故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满而选择暂不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是一定要诉的,这属于“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事情。对房屋价值评估争议的最终解决,也要在这一诉讼中得以体现。简言之,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是围绕征收补偿的标准、数额是否合法、合理所展开的。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换言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征地补偿的多寡之争是不能阻碍征地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的。第45条就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程序,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责令交出土地进行审查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中列明,即需要对整个征收项目的程序、实体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若对此决定不服,同样需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让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在庭审中暴露,争取撤掉这一直接指向司法强征的行政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

这一文书是用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的。在“以拆违促拆迁”频现的今天,它经常出现在征收项目之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之规定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无需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而可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程序实施强拆。故实践中其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影响最大,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城乡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这一文书。被征收人对此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就暂时不得继续推进强拆。诉讼通常围绕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另一方面看有关部门作出这一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一类“责令限期拆除”,是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这种“拆违”程序反而复杂,并不能体现出拆违的程序“优越性”(即不通过法院而快速实现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实践中较少被征收方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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