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请举报!为什么没有查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权过程中,有一种大家非常熟悉但又常常会忽视的合法辅助性维权手段,那就是“举报”。尽管很多被拆迁人在看到违法征收行为,或者自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时,都会隐约有一种向某个人或某个机关部门“讨说法”或有谁能为自己“做主”的想法,但是却不知道应该找谁以及怎样找才是合法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该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监督举报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亦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以上法律规定,为帮助监察机关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并规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其他机关和机构组织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即使是与该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有监督举报的权利,被拆迁人作为征收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当然毫无折扣地享有举报的权利。
解决了举报人身份资格的问题,还有两个必须明确的问题,一是向谁举报,二是举报内容(事项)。
关于负责接受举报的主体,主要包括: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政府;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3)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被拆迁人可以向以上这些机关部门进行举报,并由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举报事项进行查证核实和处理。
只要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的征收行为都可以被举报,例如征收程序错误;政府工作人员怠职;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征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强拆、逼拆及相关侵权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出具虚假、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被举报对象。
除了这些依法依规定可知的内容外,就举报形式和证据两点对被拆迁人做着重提醒。
目前主要存在的举报形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书信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网上举报,其中最方便采用的是书信举报。
对被拆迁人来说,取证工作是要贯穿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的,尤其是对在动迁过程中选择回迁或异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来说,取证后要长久保存证据,避免可能需要主动维权时却因没有证据吃亏。而在举报时,被拆迁人也应当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拍照、录像证据)一并提交,佐证自己的举报属实。
举报一定不能捏造证据、虚构事实,否则不但举报不成,反而自己要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只要被拆迁人并非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即使举报和事实。
举报手段一般情况下应当作为维权开始时的试水和辅助性手段使用,如果这步棋能够下得妥当,在后期维权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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