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对拆除房屋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及依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应认定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确认市、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的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所作出的一种认定,尚不足以作为认定本案强制拆除主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组织或参与实施本案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成立。且本案被告区人民政府已确认其是本案房屋强制拆除的组织者,与原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及向本院起诉时所主张的拆除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相印证。因此,判决确认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依法应对其作出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未申请延期举证,依法应认定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