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点评:
这种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您的情形属于上述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的含义参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待遇
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缴费满1年和失业登记都相对简单,争议较大的主要在于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结算、休息休假及相关赔偿补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然属于非因劳动者意愿中断就业。或者更简单地说,只要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就可以在向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点评: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但是要重点提示您:失业金一定要在失业60天内主动申领!逾期申领将不能享受。
点评:
您好,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点评: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三)就是规定的你说的这种情况,你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点评: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外,在劳动者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主动提出解除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根据你的所述,可以判定可以登记失业并申领取失业金。
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