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隐孕入职被辞退,公司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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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认为女员工隐瞒怀孕事实,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无效的行为。因为用人单位这一录用女员工的限制性条件,实际上既是剥夺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同时又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因此,用人单位不仅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而且还应保障该女员工依法享有的怀孕期应享受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为迎合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有意识地隐瞒一些事实情况,以致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真相后而辞退。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应根据劳动者隐瞒的事实情况的性质,分别情况而定:
1、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隐瞒真实情况事后发现需解聘,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
2、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则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所排除的条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则劳动者隐瞒该不利条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解除。如:歧视性条款,规定某某省人员不予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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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主要做劳动法律业务的律师,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如下分析。
这个纠纷需要分情形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公司无理由辞退,违法。但是,不可能有一个公司无理由辞退,这样在仲裁或诉讼就很有可能输。一般来说,公司会主张,女工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该女工询问婚育情况,也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如隐孕属实,该行为即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可以解雇。如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就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所以,作为该女工的对策是,主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自己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所以,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无理由,那显然违法了,应该没有这样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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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但在试用期,维权成本高,或者都没人理你,还是把自己照顾好,工作可以在找,哪啥没了,后悔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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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确实有知情权,这个知情权指的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比如学历,年龄,工作经历等内容,但是劳动者是否怀孕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所以不能说怀孕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次,是否属于欺诈呢,因为欺诈会涉及到劳动合同无效。我认为怀孕属于个人隐私,与伪造学历、隐瞒自己受过刑事处罚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些工作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的劳动者,这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我认为大多数工作岗位与怀孕的劳动者没有必然的适合或不适合的关系,隐瞒自己怀孕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但是不属于欺诈,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我认为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合同或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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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给你解答下。1.企业应该想利用这个试用期。2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解除也必须得试用期不合格才可以。3.你的问题焦点就在于,即是试用期又在三期,两个问题分开讨论,还是只讨论其一。按照你描述,企业解雇你的条件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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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不能无理由辞退的。是否怀孕若与录用条件无关的,员工没有这个义务告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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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此种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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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这种隐孕是视为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以认定此种行为属于期满,违背公司聘用的真实意思,得不到赔偿。
2、试用期公司是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的,不管有理还是无理由,都可以说你不符合录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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