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不会被法官接受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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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是需要参考的。
殊不知,各地法院都有一定的裁判规则,这个裁判规则是不被公开的,但是,如果你检索一个地区或一个市若干份判决就可以看得出来。
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一类案件几乎都是套用这个裁判规则的。
如果我们引用的判决书刚好是这个裁判规则内容了,这个没问题;如果偏离这个内容,或许是判法有问题,也或许是不是同类案例,不被采用的可能性就极其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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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就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是只会按照前例裁判的啦。在我国,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裁决,只能作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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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案例,或者公报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是需要参考的。
对于一般的普通案例,法官没有参考的义务。因为对于案情、事实、法律的解读等,会有区别,而尤其是彼此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法院,不会因为没有参考案例导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而使未参考案例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改变。
对于同一个法院之间的案例,法院为了案件裁量规范的统一,一般还是会参考的。
对于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是会参考上级法院的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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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看是哪级法院的案例,如果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或者是本省高院案例,法院采纳参考的可能性较大,但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如果是外省法院的案例,法院参考的可能性小,原因是:第一,法院之间没有监督关系;第二,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案例水平可参考性值得商榷;第三,有些个案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造成案例的法律适应没有普遍性,也就无可参考;第四,法官独立审判,法官是独立的个人,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在类似法律问题下,法律有多种理解,法官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审判,也就是法官不认同其他案例的判法,也就无可参考;第五,法官在个案中受非法律因素影响,造成个案独特,那也就不会参考其他案例;第六,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仅收集与己有利之案例,而不顾案例本身法律适应的正确性,导致案例没有参考意义。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有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法官往往认为此种案例没有参考的必要。但如果法官遇到了自己都拿不定的案子,其实还是会看几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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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规定,法官判决案件都要去看案例,即看别的法院都是如何判决的,我其实如果有指导案例或者公报案例是一定会参考的,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律师工作其中一项就是要检索案例,而且是很重要的工作,有利于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案件的争议焦点等,所以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不会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其实很小的,现在员额制以后,案件终身负责制,我想任何一位法官也不会枉顾已经出现的判决而随意自由心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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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跟高院的法官在沟通的时候,法官就觉得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自己不会看,原因是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不具有客观性,往往是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案例,况且该案例是否生效也未知,试想如果双方律师都向法官提交案例但结果相反那么法官应该采信谁的观点?;其次中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判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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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工作做的不到位,光提供案例不够,还要在法律层面找到足够的支撑,法律层面问题解决了,再加上参考案例,就比较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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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非英美法系,不适用判例法;其次,所提供的案例并非与所代理的案件存在很强的契合性;最后,则要考虑法官个人的判案方式,是否采纳律师提交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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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官要接受参考案例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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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不会被法官接受,这个说法首先是怎么来的。
而我作为律师的经验是,参考案例一般都会被考虑的,尤其事实与理由差不多的,或者相同的。
我想,法官也不太可能在案件事实差不多的情况下,太过另类,整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所适用的法律确实统一的,这就决定着差不多事实的案件,判决结果应该是差不多相同的。
但不排除有特立独行的法官,有逆天下而行的个案,但那不代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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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法官判决主要看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有正式渊源的情况下一般适用正式渊源。除非在没有正式渊源或适用正式渊源导致个案不正义除外。
在我国更是如此,法院判案大多主要依据正式渊源,而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最多是非正式渊源,所以一般法官不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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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根据我在法院实习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法官裁判案件是独立进行的,不受以往案例的约束,依靠现存法律进行逻辑推理加上自己的经验来裁判,就算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只是参考性,每个案子都会有不同的情况,没有绝对相同的案件;
其次,如果律师提供的案件是本院或者是本省高院的案例,法官或许有接受的可能,如果提供的案例是外省法院的,那法官很少会接受,有可能看都不会看,因为法官只对自己以往审理的案件负责,只要不违背程序,不违背正义,就算结果有出入,当事人上诉,二审法官会因此为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驳回上诉;
最后,法官很多案子,根本没有太多时间看你的参考案例,与其看案例,不如根据自己的逻辑加经验拟裁判,然后报请合议庭合议,基层法官案子太多,可能会参考一些案例,中院法官就算压力大,也很少看当事人律师提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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