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占地行为如何查处?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此前,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时,援引该条作为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该条被删除后,对于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可以援引第44条作为判定依据。但是,对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则没有直接的条款可以援引。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用地行为,分别援引相应法条作为依据。
(1)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援引第53条。
(2)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的,援引第59条。
(3)占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援引第63条。
(4)临时使用土地的,援引第57条。
对违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其查处措施主要是责令退回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实际上,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是无法处置的。违法占地搞建设的,一般都不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使有,也是违规发证行为),对违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查处,可以拆除,也可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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