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过程中登记调查程序要重视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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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对象展开调查登记工作。然而很多被征收方对于此事项却不甚了解,稀里糊涂的就错过了维权。

房屋调查登记就是征收方在征收范围内就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区位、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该调查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此可见,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对于房屋的征收补偿至关重要,且征收补偿方案的出台肯定是在房屋调查登记之后。在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没有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就直接出台征收补偿方案,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当被征收方在遭遇此种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

其次,房屋登记调查的结果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公布,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详细规定公布的方式和时间。但是这并不代表征收方不需要对其进行公示,在实践中征收方应当在调查登记结束之后就及时将结果进行公布,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或者发放传单的方式进行。如果征收方没有进行公布或者拒绝提供调查结果时,被征收方应当及时提醒相关部门进行发布,如果被征收方仍然拒绝提供,则被征收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方在调查登记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根据房屋的位置、房屋内家庭成员以及房屋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并在现场房屋和附属物进行分类拍照、录像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档案,做到每户一档。被征收方在此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被征收方的工作,在调查结束后,如果对调查结果不存在异议的,及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调查人员的工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其自身权益的,可以及时告知,并拒绝在登记结果中签字。

由于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是征收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对被征收方而言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被征收方应当重视房屋调查登记过程。同时房屋调查登记过程属于征收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征收方实施房屋调查登记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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