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不应该给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呢?
征地拆迁中,承租人的拆迁补偿金往往得不到保障,拆迁方说只和房东谈补偿,房东又说补偿跟承租人没关系。那么承租人的这部分损失,到底能否主张,又能向谁主张?
一、政府应不应该给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征收补偿范围,承租人因为拆迁产生了停产停业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到底归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在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是应该归承租人的,说政府将停产停业损失直接给了出租人,承租人是可以依据合同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
三、承租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说出租人并没有侵占补偿款,是政府压根没有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承租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法院又能否受理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承租人作为实际的经营者,是由于政府征收行为直接产生损失的人,当然可以适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款,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得以不属于立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可以得出结论,承租人在租赁商铺经营的过程中,遇拆迁,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如果该补偿被房东侵占,承租人可以诉请返还不当得利,政府拒绝补偿,承租人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拿回相应的补偿。
拿到应有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各位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在与政府的谈判中,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的补偿,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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