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作为行政管理者是否有权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双倍赔偿?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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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担任行政类职务,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其入职后始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且违反该义务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者身为人事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系其工作职责。对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过失,此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郑波涛于2012年7月10日入职锐马公司(温州市锐马鞋材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工作期间,锐马公司仅为郑波涛缴纳了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6月,郑波涛向锐马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同年7月3日获准。郑波涛于同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锐马公司给付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的失业保险金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该委受理后,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锐马公司补缴其未缴纳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对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郑波涛以其多次要求与锐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单位拒绝,无奈而提出离职,锐马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锐马公司的劳动关系;锐马公司给付其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锐马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元;锐马公司给付其二倍的失业保险金4116元;锐马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以及2013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争议之眼】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担任行政类职务,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劳动者入职后始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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