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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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大多数情况下,交警部门能够就事故事实作出事故认定书,以便事故当事人能够就事故损失协商赔偿,受害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有些交通事故,因事故现场没有监控,机动车没有行车记录仪,事故双方又各执一词等原因,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2月14日晚,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顾某、李某、张某从淮安市某小区出发访友,19时36分许,孙某驾车致路口,因避让驾驶致该路口右转弯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顾某与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该起事故责任,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后,受伤的李某就医疗救治费用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该路口车速过快,遇王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避让不急,发生侧翻,两车未发生碰撞。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及民警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李某、张某无责任。

法院确定孙某按一定的责任比例对李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又因孙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且李某主张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的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以上条款可知,如遇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事故当事人有两种救济途径。其一,在接收交通事故证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等待复核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或重新划分事故责任的认定;其二,事故当事人不申请复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查和审理后作出裁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转弯车辆要礼让直行车辆,确保安全通过,时刻注意交通文明,文明从我做起,用实际行动支持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者:潘皓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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