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个颇为复杂也很有意思的案件。我方当事人年迈,时年70岁,将一幢数百平方的房子以30万的价格卖给对方,房产过户之后,她拒绝将土地过户给对方。对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我方配合过户。
我了解案情后,觉得虽然事出有因,对方的诉求也并非无理,但当事人的想法还是有可能实现的,便决定接受委托,我喜欢这种有挑战的案子。我认为该幢房屋的市场价至少在500万元以上,以30万元出售显然算显失公平,依法可以撤销合同。于是,我们很快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请对方将已过户的土地变更登记至我方名下。
对方起初要求我方将房产过户,只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土地过户的资料,证据比较简单。我方反诉之后,对方提交了非常多的证据。对方主张我方在10多年前已将房产出售给她,这10余年来,案涉房产已经交由她管理,由她出租。她甚至还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过款。此次过户只是补签合同,交易价格并非实际价格。
原被告双方是亲戚,在这整个交易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其实是我方当事人的儿子和对方的丈夫,原被告双方都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对方即便提供再多的证据,其实关联性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房产的承租方也是双方共同的亲戚,贷款的主体是一家公司,加之双方都是大老板,一些具体事务的经办人都是双方共同的亲戚,对方当然主张是帮他们做事,但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说是代表我们,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对方提交那么多有力的证据并没有对我方造成很大的困扰,我在质证中很容易地就化解了对方的攻势。
让我比较头疼的反而是对方申请的证人,这个证人是双方共同的亲戚,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是我方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居然被对方“策反”,完全帮着对方说话。好在对方提交证据时有一个账户的银行流水,我在流水中找到了证人与对方丈夫大量的转账往来,我主张证人与对方是利益相关方,证言无法保证客观。我还问他是不是对方的侄子,证人也承认了,我心稍安。
证据交换完毕后,我使出“杀手锏”,申请对房产交易时的房价进行鉴定。对方律师同样申请价格鉴定,只不过鉴定基准日为10年前的价格。我当时就觉得,如果对方也认为本案是一个房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他多半会败诉,因为即便按10年前的房价,30万元也是畸低的。鉴定结果显示,交易时总价为500余万元,10年前为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完全采信了我的观点,认为房产交易价格显失公平,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已经过户的土地仍应变更登记至我方名下。大获全胜,我很高兴。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还是比较乐观,我始终觉得,即便对方讲的全是真的,那也是我方当事人儿子与对方丈夫之间的交易,但房产毕竟是当事人的,还有一半是当事人丈夫的遗产,涉及更多人的权益,她儿子也不能独自处分,此外,法律规定,房产买卖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对方主张10年前口头协议买卖房产,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反悔,对方要取得房产还是有难度的。
出乎我意料的是,二审法院支持了对方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交易发生于10年前,此次交易只是补签合同,交易价格并非真实价格,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论证中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判决书文末也没附有法律依据。我觉得二审判决值得商榷,可以考虑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似乎完全无所谓,我只好作罢,未提再审的事情。
我不敢说这其中必然存在猫腻,但从二审判决书的写作来看,我觉得法院偏袒对方的意思十分明显。法官将对方上诉状内容完整地搬到判决书中,这部分内容长达四五页纸,因我习惯答辩突袭,一般会当庭提交答辩状,这个案子也是如此,我当庭提交了比较长的答辩意见,但是判决书中只一行字“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便作交待,我方的观点一个字也没有敲到判决书当中。两相比较,法院的倾向昭然若揭。
我其实并不清楚当事人中途停止交易的真实原因是什么,这个也许很重要,但我并不那么看重,当事人提出一个要求,律师需要做的是判断能否达到当事人的要求以及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这个案子当然还会有其他的打法,但我选了最为简单粗暴的策略,它在一审中凑效了,但在二审中意外失手,作为律师来说,其中需要总结的东西还是比较多的。诉讼是变动不居的,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这才是诉讼最大的魅力所在。法律似乎是我们统一的暗号,但法官有时候会撇开法律,去寻找“朴素的正义”,这是诉讼律师最需要警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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