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仲裁驳回的诉请为何法院会受理?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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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区法院对该案件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甲某第一次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由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第二次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之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由不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是不当得利纠纷。
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项的范围,意味着由工伤保险理赔的工伤待遇款,不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甲某第一次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案,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的理赔部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甲某的其他诉请,即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部分。
甲某第二次提起的诉请,其实和第一次提起的诉请,是不同的。第一次提起的诉请,案由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第一次劳动仲裁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因为上述诉请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理赔的部分,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甲某第二次提起的诉请,案由属于不当得利,即要求单位将社会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款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给甲某。
所以,两次仲裁提起的具体诉求,貌似相似,但实际上并不是相同的诉请。前者,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案,被驳回的诉求,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理赔的部分。后者,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即单位非法占有了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款。也正因为,单位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将工伤款打入单位账户,因此,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单位非法占有了社会保险机构打入单位账户,应交付给职工的工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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