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18-111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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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某地房价暴涨。一对新婚夫妻,通过中介签了一套双拼房,签约并付首期款后,不到两个月,房价升了至少30%,卖家开始悔约,不向他们透露赎楼工作的进展,也不配合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前的评估工作。中介向卖家发函,要求卖家配合买家办理贷款,卖家置之不理。当事人无法可想,通过一个深圳律师朋友找到我,我便接受他们的委托,代理他们的案子。

这种案子一般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是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和房价上涨的损失。当事人结婚不久,买房还用了首付贷,觉得继续交易的经济压力较大,也不想再买这个房子,我们遂决定采取第二种方案。

按照第二种思路,解除合同的时间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也会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在起诉前以律师函或者短信的形式,将解除通知发送给卖家;第二种做法法是在诉讼或仲裁申请书中,直接列一个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手房买卖交易是一个复杂的交易,买卖双方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都比较多,而且比较杂,加上中介公司的合同往往并不规范,即便作为专业人士,我们有时候也难以判断究竟哪一个义务属于在先的合同义务。在在先履行抗辩权难以行使或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如果到起诉时再要求解除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有可能也会存在违约行为,这可能又会使本身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样就会使局面更加复杂,因此,我建议在起诉之前直接发函解除合同,快刀斩乱麻,以免节外生枝,使纠纷复杂化。

我们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卖家解除合同,担心卖家拒收快递,又要当事人发了一条解除合同的短信给他。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都很高,一般为房款的20%,哪怕房款只有300万,违约金也会到达60万元。这就要求律师在发函解除时要特别慎重,一定要确保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要是判断失误,发函去解除一个本身没法解除的合同,对当事人来说,本来可以赚20%的买卖变成赔20%,一上一下,损失可能会去到房款的四成。这完全是灾难性的后果,我想他肯定是不会放过律师的。

这个纠纷中,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签订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解决方式是仲裁。因为双拼房实际上包括两个房产证,仲裁委员会要求做成两个案子,我们便按房产证号分别做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卖家退还已付房款、支付20%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及房价上涨的损失。

房价上涨的损失比较难以证明,当事人也不愿意再支付鉴定费用对房价作鉴定,仲裁庭没有支持这一项请求。其余的仲裁请求,均完全获得支持。

在接案的时候,我建议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因为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可以转嫁给对方,而且依据仲裁规则,律师费最高可以达到仲裁请求金额的15%,这其实可以给对方增加不少负担,对调解来说也是有利的。当事人比较谨慎,没有听取我的劝告,选择了风险收费方式。这就意味着,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会高于一次性收费,而且后期支付的部分是没办法让卖家承担的。因此,当事人虽然获得了数十万元的违约金,但除去后期律师费,显然并不能弥补房价上涨的损失。官司打赢之后,他们向我表示感谢,我开玩笑说,也没什么好感谢的,你们这个胜利可能只能算是“惨胜"。

在房价暴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卖家宁愿选择违约也不愿继续交易,这是因为违约的代价少于违约的获利,这不但是买家的悲哀,其实也是法律的悲哀。我刚才查了那个楼盘的房价,五年过去,房价比诉讼时又翻了一番,希望我的当事人在拿回房款和违约金后已经果断上车,否则,他们面对着这样易变的房价和人心,即便事隔多年,恐怕也是难以平息内心的波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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