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讲】“婚内借贷”是民间借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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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离婚诉讼是当前法院民事纠纷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最大的争议点。本文主要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离婚时涉及到的夫妻财产如何认定与处理进行评析。

案例:
叶某某与王某某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叶某某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要求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王某某辩称,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某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叶某某与王某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某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有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叶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以及款项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2条以及《婚姻法》第19条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本案中,叶某某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叶某某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叶某某也未就此进行举证。因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款项的性质也决定着王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叶某某这些款项。
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王某某向叶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王某某个人事务,那么王某某应返还一半给叶某某。如果借款源自叶某某个人财产,而用于王某某个人事务,那么王某某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本案中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且王某某应该归还借款,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叶某某个人所有,借给王某某个人使用,并且王某某应有举债的必要以及叶某某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由于本案所述叶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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