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暴力强拆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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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不顾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暴力强拆等违法逼拆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多项罪名。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俗话说“风能进、雨能进,逼迁人员不能进”!只要是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私自闯入被拆迁人家里的,可能就会背上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故意毁坏财物罪

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或是未经法院裁定而强制执行、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拆迁方或是拆迁方找涉黑涉恶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殴打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在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非常的多,比如公安机关参与暴力强拆,对于被拆迁人报警要求制止强拆人员时,有不出警或是拖延出警,致使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非法拘禁罪

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为达到拆迁的目的,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通常都会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如果无法阻止对方的违法行为,那么请及时的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与拆迁人员发生正面冲突,同时也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事后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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