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加举证期过后才可能是离婚案件的开庭日期
最近代理了一起涉及公告送达的起诉离婚案件。该案开庭前的过程颇为有趣,所以觉得可以讲一讲,从中也可以帮助大家了解一些涉及公告送达问题的离婚诉讼程序知识。
我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且赵先生目前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与实际居住地址。于是,决定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向被告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无法联系到被告,所以需要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根据公告的内容规定:公告期60天,举证期为30天,法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九点开庭。根据的计算,正式开庭日期为下个月的今天。然而,在公告见报后不久法院寄给我方的传票中的开庭日期竟赫然写着是今天的上午九点,时间整提前了30天。仔细一分析,觉得只有两种可能:1、被告露面并去法院去了开庭传票,并找理由请求法院安排在今天开庭。所以,可不按公告的规定日期而提前开庭了。2、法官自己把日期算错了。无论哪种可能,提前开庭对我的当事人来说都不是件坏事。如果是被告露面,则我的当事人赵先生有望在这次诉讼中就获得离婚判决。如果是法官弄错了,也不妨将错就错,提前开庭就也可以提前结束。所以,在征求了我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我们决定装糊涂,不和法院核对开庭日期的事儿。
本以为捡了个便宜,但没想到今天一早还没出发去法院,法官便打来了电话。根据法官的解释,是她的书记员把开庭日期算错了,忘记加上公告期满后的30天举证期。所以,正式开庭日期还应该是下个月的今天。既然法官都这么诚恳地说算错了日期,也就没啥好提异议的了,该案只能再等30天的举证期过后开庭了。
看过这件事情后,相信大家都会记住:公告期加举证期后才可能是离婚案件开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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