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时向法院起诉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吗?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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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首先起诉离婚。正式开庭前,对方付先生(化名)同时又以王女士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此造成了同一离婚案件被两个不同法院同时受理的局面。

对此,法院应首先处理管辖问题。好在丰台法院首先安排开庭,鉴于我方首先起诉,故经过丰台法院法官的一番解释后,男方同意撤回自己在海淀法院的诉讼。于是,该离婚案件便得以在丰台法院继续审理。然而,在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感觉自己的起诉有些草率、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希望撤回诉讼,于是当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这对于本来也打算离婚的被告王先生来说无疑是不愿意看到的。于是王先生当庭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双方均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行为说明早已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而且自己要是没有撤回在海淀的起诉,则该案还可以到海淀区法院继续审理。现在自己已经撤诉,需要等半年后才能再次起诉。如果此时王女士也可以撤诉的话,则哪个法院也暂时不会再管他们离婚的事情了。这个结果对自己不公平。

对于男方的理由,当然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撤诉是法律赋予离婚案件原告的一项权利。同时,感情是可以变化的,对于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的看法自然也应许可原告自行改变。所以,王女士行使撤诉权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男方以双方均起诉要求离婚为依据认为夫妻感情均已破裂,甚至请求丰台法院拒绝我方的撤诉申请是毫无道理的。最终,丰台法院当庭批准了我们的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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