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仅是一种权利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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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一种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从实质上讲并不直接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离婚之外的、无辜的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离婚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这不仅是《婚姻法》一直坚持的原则,也是许多法律,包括《合同法》所坚持的原则。即协议的效力仅局限于协议双方并且以不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有效的前提。本案中的李女士出于自私的目的,让孙先生放弃探视孩子的约定无疑侵犯了他们自己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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