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导致婚姻无效”?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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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同时在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于是,有一些想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年轻女性便找到想借此规定让法院将自己的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从而保持未婚状态,避免由于办理了起诉离婚而造成将来再次结婚时让对方看到自己是离异状态时的尴尬。
由于我国婚姻法关于这个问题规定得非常笼统,造成上述这些当事人不能准确把握“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标准。那么,在法院实际处理时一般会依据哪些规定呢?根据以往办理无效婚姻的办案经验来看,目前法院主要参照的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3、《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如果您打算申请法院认定你们目前的婚姻无效,不妨先看看这些规定,符合里面的所规定的条件时再向法院起诉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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