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铁锨行凶致1死1伤后自杀,若凶手自杀后被害人家属应怎样获得赔偿?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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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铁锨行凶致1死1伤后自杀】7月22日下午,河北省清苑县公安局通报“7.16”故意杀人案有关情况,2020年7月16日10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持铁锨疯狂击打受害人,致一死一重伤。

 

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2020年4月9日,马某(清苑区韦各庄村人)雇用王某波(清苑区河北王庄村人)开货车送货,在荣乌高速霸州段发生追尾事故,二人均受伤住院。因马某伤势较重,其家人多次向王某波家索要赔偿。7月16日上午9时许,马某之父马某田和其祖父马某河携带铁锹、刀具到河北王庄村王某波家闹事,在大门口遇到王某波母亲丁某凤和幼女王某钰,马某田用铁锹先后击打丁某凤和王某钰头部,致丁某凤当场死亡,王某钰重伤住院。作案后马某田服农药自杀身亡,马某河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依法侦办中。

 

案件发生后,清苑区党委政府协调筹集部分资金,协助开展王某钰的救治工作。目前,孩子尚在北京某医院救治。

 

网友热评:

1.公交车刚开进水库,铁锹又拍死人,都是心理不健康?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咋那么多心里不健康的人,身边有这样的人我们也防不胜防呀。

2.希望孩子能坚强点度过难关。

3.不管什么理由!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

4.人性泯灭,这人残忍的难以启齿,这样的年代发生这样的事情。

5.看了视频,殴打老人和小孩,听到小女孩的尖叫声,真的太残忍了。

 

今日学法:若凶手自杀后被害人家属应怎样求得赔偿?

 

杀人者死亡,可能有很多原因,失足落水、畏罪自杀都有可能。不管怎么死,都无法弥补罪过。但在绝望之余,能否给死者家属积极、充分赔偿,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杀人者死亡,民事责任主体消灭。

 

2、如果死者有遗产,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杀人者的继承人,主张在其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

 

如果杀人者没有遗产,除非杀人者生前有监护人(如未成年、精神病人等),可以向其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否则没有办法要求杀人者及其家属赔偿。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如果杀人者没死,建议不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与限额,明显低于民事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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