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身亡,共饮者是否担责?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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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共同聚餐饮酒后,醉酒者夏某驾车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共同聚餐饮酒的黄某、邓某与夏某是亲戚,邓某和黄某关系较好。2019年9月18日,因邓某从长沙回来,黄某想邀请邓某在其经营的土菜馆吃饭,黄某打电话给邓某时,恰巧邓某和被告肖某在夏某家里,夏某便驾驶摩托车搭乘邓某、被告肖某一同前往土菜馆。随后,被告王某1打电话邀请被告肖某到被告王某2家中吃饭,被告肖某便让王某1叫上王某2一起来土菜馆吃饭,被告王某2随即开车搭乘被告王某1前往土菜馆,途中碰到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2又搭乘了被告王某3一同前往。夏某、黄某、邓某、被告肖某、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七人一起在土菜馆聚餐饮酒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先行离去。聚餐结束后,被告肖某以及黄某、邓某发现此时夏某醉意已非常明显,均劝阻夏某酒后不要开车回家但未能劝阻成功。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的夏某逆向行驶几百米后突然变向,撞在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上当场身亡。经鉴定,夏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货车司机、黄某、邓某与夏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四人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做了相应的赔偿。因四被告在镇政府的调解过程中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夏某的母亲、妻子、儿女遂将四被告诉至武冈法院。
武冈法院邓家铺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均认为夏某的死与他们无关,要求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及应遵守的准则。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饮酒后坚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被告肖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夏某醉酒的情况下,负有照顾、照料、阻止其驾车的义务,虽然被告肖某曾劝阻过夏某,但最终并未能劝阻成功,因此被告肖某对夏某醉酒后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尽管不认识夏某,但作为活动的参与者,也存在一起同饮的行为,出于对四原告的人道主义关怀,建议还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土菜馆经营者黄某、邓某、货车司机、保险公司已经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四原告未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合议庭不做干涉。
最终,合议庭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由被告肖某赔偿四原告因夏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6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后四个月内付清;2、由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当庭各补偿四原告因夏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260元。
法官说法:无酒不成席,酒从欢处乐。喝酒本是一件快乐和促进感情的好事情 ,但切忌过量,更不应酒后驾车。做为同饮者,应对醉酒者尽到照顾、照料、阻止其驾车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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