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居困,同住人之间利益怎么分割?
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案件中,如果该户符合居困,且该户申请了居困并通过审核,在选定调换的房屋后,后因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矛盾,此时同住人之间的征收利益如何分割呢?
我们来看看本则案例:
原告:聂某之女、王某某(承租人之女、之外孙女)
被告:聂某(承租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聂某之女、原告王某某要求:获得所有安置补偿款中的三分之二权益计1,328,939.59。诉请主张: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确认两原告在系争房屋内征收安置补偿份额为1,328,939.59元,并由两原告共同获得上海市宝山区罗和路X室房屋,由被告聂某支付两原告差价205,941.79元,两原告内部不要求分割。
被告聂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两原告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两原告只能获得居住困难补贴,27.5万元/人×2,即55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聂某、聂某之女、王某某。产权调换房屋两套。本案中,系争房屋征收时,承租人被告聂某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的两原告,三人均未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又查明,《华兴新城地块安置房预约单显示:本市宝山区罗店基地C12地块X室房屋的安置产权人为被告聂某;本市松江区佘山北X室房屋的安置产权人为原告聂某之女、原告王某某。
法院裁判观点
1、关于原告王某某。由于原告王某某随母亲原告聂某之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居住过,但鉴于征收单位已将其计入居住困难人口,故原告王某某应享有该基地人均托底安置补偿利益。
2、关于原告聂某之女与被告聂某。因该户的补偿安置系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非货币安置,且被告聂某愿意以房屋安置方式补偿王某某,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系争房屋其余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承租人被告聂某与原告聂某之女共有分配。
3、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承租人状况以及兼顾老年人的安置利益,酌情对被告聂某适当多分,认定由承租人被告聂某申购本市宝山区罗和路X室(1,122,997.8元)房屋并支付面积补差款2,255.67元,由原告聂某之女、原告王某某共同申购松江区佘山镇贡嘎山路X室1,038,280.15元房屋并支付面积补差款5,147.17元为妥;同时,该户应付征收单位补差款187,868元,应由承租人被告聂某支付征收单位;之后征收单位应支付该户的签约率递增奖励40,000元,归承租人聂某所有。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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