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能新与柳志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主:工程验收请吃饭是什么时候?
姚能新:2011年11月23日。
主:为什么落款日期是2015年1月17日?
姚政阳:结算的时候,对方提交的。
主:从哪里体现出已经给上诉人报销了招待费?
姚政阳:结算费里面。
主:介绍费元呢?
姚政阳:介绍费元是不存在的,莫锐穗是荣华公司的,即使不是马上支付介绍费也会写一份欠条。
主:你们工程的利润是怎么计算和约定的?
姚能新:总造价减去总支出。
主:除了分配利润还退回投资款的理由是什么?
姚政阳:工程是有利润的,上诉人投入的机械也都收回去了。
主:做完工程你们散伙了吗?
姚政阳:三人合伙的没有了。
主:你们做的工程有利润吗?
姚能新:没有什么利润,甚至可能亏本。
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退还投资款和利润的理由是什么?
姚政阳:上诉人从荣华公司领取了多的款项,没有列入工程结算。
主:柳志明你实际领回了多少钱?
柳:实际领回来的有元,7万元是从罗桂洪处领取的,1万元是上诉人给我的。
主:你向上诉人主张投资款和利润是多少?
姚政阳:投资款是元,利润是.4元。
主:未退回的投资款元是怎么来的?
姚政阳:减去罗桂洪支付的10万元,和上诉人支付的1万元。
主:柳志明领回了7万元投资款是事实吗?
姚能新:罗桂洪处领取的10万元,我这里领取的1万元。
主:14.5万是谁支付给你们的?
姚政阳:罗桂洪处支付了10万元,4.5万元是上诉人从工程款支付给我们的。
主:一审时你主张吴月佳领取的是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上代:被上诉人承认得到了14.5万元,上诉人另外支付了13.7万元包括2011年8月2日支付8万元,2012年1月21日1.5万元,2014年1月29日0.5万元,2011年12月14日1万元,2012年1月9日3万元。
主:你所陈述的5笔款项总共是14万元,与你所主张的13.7万元有出入?
姚能新:2011年12月14日1万元扣除支付给工人的3000元。
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陈述有什么异议吗?
姚政阳:这13.7万元里面有8万元是另外一个工程的。
主:有什么证据证明吗?
姚政阳: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给法院的,这13.7万元里面有8万元是另外一个工程的,1.5万元的收条也是另外一个工程的,5000元包括在支付的4.5万元里的,1万元包括在13.7万元,3万元是另外一个工程的与本案的涉案工程无挂,上诉人所主张的13.7万元都是另外一个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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