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施工合同可否约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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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十一类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公路建设施工问题不属该规定范围内的十一类案件类型,不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该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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