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借款担保却不注意担保期间?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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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钱要不回
在债务纠纷中往往债权人会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很多方式,主要有保证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本文主要阐述保证人一般保证的承担责任期间问题,以便让大家了解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定期间以及在法定期间内承担的责任范围。
当债务人为偿还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人,当主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选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的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对行使权力,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要求更加苛刻,如果不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保证人将不承担担保义务,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和债务人是对等的,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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