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尽孝,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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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老年生活的美好期待,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间推脱赡养责任以致走上法庭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不,罗平法院板桥中心法庭刚办结因赡养纠纷引发的三个案件。
案件详情:
已有八十六岁高龄的梁某英系王某荣、郑某富、郑某开、郑某琴、郑某美的亲生母亲,然王某荣与其他子女系同母异父的关系。
老二郑某富听说母亲梁某英在大哥王某荣家待遇不佳,就把梁某英接到自己家中,就此让老人以赡养纠纷为由将其他的兄弟姊妹起诉到罗平法院,并以老人的名义起诉大哥王某荣,请求其返还母亲梁某英所有位于板桥镇花红村委会花红寨的一套房屋,同时联合其弟郑某开一起作为原告起诉大哥王某荣,请求返还二原告共同所有位于板桥镇花红村委会的六块土地。
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明确诉求属于三个法律关系,立即向村委会的调解员了解情况,据悉,梁某英改嫁后生育的郑氏兄妹和前夫所生的大儿子王某荣一直生活在花红村,郑氏兄妹成年后都纷纷离开了花红村,郑某富也到附近牛补歹村做了上门女婿与其他兄弟姊妹平时也很少走动。
面对如此复杂的案情,承办法官在理顺思路并认真分析研讨调解方案后,决定先三个案件分开调解。
针对赡养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后组织调解,最后提出调解方案:因梁某英之前一直随大儿子王某荣一起生活,还是保持原状为好,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给老人梁某英,老人生病期间的费用由三个儿子平均分担,三人都表示同意该赡养方案,梁某英要求撤回对俩女儿的起诉。另外,由于三个儿子都不放心彼此保管赡养费,故推选他们比较信任的妹妹郑某琴来代为保管。承办法官还考虑到梁某英年事已高,要求梁某英的三个儿子当场就把2019年下半年的赡养费一并付给梁某英,并转交给郑某琴代为保管,至此梁某英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在明确了原告郑某富的户籍是在牛补歹中寨村,其名下的土地都在当地社区,原告郑某开的户籍是在钟山狗街,而被告王某荣的户籍是在花红寨村后。法官便对二原告郑某富、郑某开释明了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或村小组的,只有该集体(小组)内的成员才有合法的资格分得土地,而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该土地是否确权在自己名下,清楚地了解到情况后,兄弟二人撤回对王某荣的起诉。
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进法庭大门,郑某富便和王某荣吵了起来,要求大哥王某荣返还母亲在花红寨的老房子,而母亲梁某英在一边默不作声。据悉,梁某英原先在花红村有一所瓦房,由于年久失修,老房子已经是危房了,下雨天还经常漏雨,老大王某荣将老房子推了重新盖了一栋两层的平房,故此,郑某富觉得老房子是母亲的财产,要求大哥王某荣返还母亲的老房子。
对此法官心里有数,确定这三起案件问题根源在于郑某富与王某荣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郑某富和王某荣两人就该问题争执不休,且各执一词,甚至破口对骂,使得矛盾更加深化。承办法官只得采取车轮战术,与调解员轮流到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一番劝解,最终郑某富才认识到在次案中自己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没有诉讼资格,更没有其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最后,梁某英经过一番思考决定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
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承五千多年的优良传统美德,父母把子女养大成人实属不易且是不求回报的无私奉献,而作为子女也应该懂得赡养自己的父母是应尽的义务,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一家之和在于孝敬父母,兄弟和谐一家亲,故不要因为一些小的矛盾纠纷闹得不可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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