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办案遇瓶颈 依法追加当事人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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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贵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申请人何某申请恢复执行某建筑工程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悉,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贵民商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外架超期使用费97万余元,被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黔南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贵阳市某区,故贵定县人民法院委托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因故未予执行并将案件退回贵定县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支付40万元后未继续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支付余下的执行案款。申请人遂于2018年10月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件受理后,该院执行局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进行网络查控,同时发出执行通知文书。2018年11月2日又前往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名下有房产登记若干,但这些房产都处于被拆除的状态,无房产可供执行查封。2018年11月5日,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2018年11月16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实施网络查控,经过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名下所查询的财产仍然寥寥无几。但执行干警心有不甘,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执行干警在办理其他执行案件的同时,仍在贵定到贵阳的路上来回奔波走访调查,一边苦苦寻找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一边千方百计搜寻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7月,经过8个多月的艰辛努力,执行干警终于获得申请人何某提供的一条非常有价值的线索:据申请人何某回忆,2016年10月14日在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处和解之时,曾有3名担保人在现场,并签下担保书,能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呢。面对申执人的疑虑,在审查核实何某提供的担保书,确认其真实性后,执行干警迅速到贵定县公安局对3名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于2019年7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某某、陈某、刘某某为被执行人。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3名被执行人所担保的申请执行欠款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何某只要求给付350 000元,对于余款及相应利息、迟延利息等自愿放弃。2019年8月20日,被执行人主动将350 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这个执行案件之所以能够圆满执结,给予执行干警的启示是:只要我们把为民司法、为民办案的职责使命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时刻坚守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为申请人解难的初心,再大的瓶颈都能突破,再多的困难都能克服。
“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贵定县人民法院通过不懈努力,成功执结一批批执行案件,并且加大执行类案件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社会环境,提升了普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也震慑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成功办理,提高了群众满意度,体现了执行干警公正办案决心,同时展现了法院司法为民良好形象,有力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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