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持刀伤7人后自杀,抑郁症不是伤人的理由!

时间:2020-09-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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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看到这种新闻,在心痛的同时,也感到愤慨。精神病患者或许犯罪时无法控制自己,但造成的伤害却与正常人并无区别,但却因着病情而可能不负责任,这是否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加害人的监护人难道没有责任吗?

根据刑法18条,对于精神病人,他们确实无法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然而,该案中虽行凶者疑患抑郁症,但只要他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就本案而言,分析这些对于行凶者本人而言虽然已经无法改变什么了,他已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但是,对还躺在医院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而言却极为重要。究竟行凶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进行赔偿,都取决于其身份判定。我们期待看到案件早些侦破,给受害者一些应有的安慰。也希望“精神病患者”犯罪这样的事件能再少一些,监护人们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别再牵连到其他无辜的受害者,让他人的伤亡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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