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汉车祸身亡,弟弟和继女是否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
日前,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者兄弟与继女之间的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通过定远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官的耐心调解,得以顺利化解并履行完毕。
2019年6月,邱老汉在路上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邱老汉当场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邱老汉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7月,邱老汉同母异父的弟弟老刘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案件立案后不久,定远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一起立案申请,被告、事由与诉讼请求都与上述案件相同,只是原告由老刘换成了黄某,原来,邱老汉在20世纪90年代初与黄某的母亲发生了事实婚姻,两人在一起生活20余年,黄某作为邱老汉的继女,也申请参与到本案的赔偿金分配中,她指出,母亲已于四年前去世,虽然母亲与邱老汉成为夫妻时自己已成年,但邱老汉的晚年一直由她在赡养,母亲去世后也依然如此,所以自己有权利参与赔偿金的分割。
于是,速裁法官将黄某追加为老刘一案的第三人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现场,老刘与黄某各执一词,剑拔弩张,老刘认为黄某与邱老汉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其母亲与邱老汉结婚时,黄某已成年,并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过,故没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的权利,黄某则认为,这么多年来,从母亲与邱老汉结婚之时到母亲去世之后,其皆尽到了赡养养父的义务,相反,老刘作为邱老汉同母异父的亲弟弟,却在邱老汉生前并无联系,连邱老汉的身后事都是自己一手操办,其应当享有赔偿金的获得权。
庭审结束后,法官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尽量通过打通当事人的心结的方式达成调解,经反复耐心调解,老刘、黄某和保险公司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元,此款由老刘和黄某二人各分得元,调解协议达成后的第20天,保险公司已将全部赔偿金交付完毕。
以案释法: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不应当适用《继承法中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取决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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