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维权夫妻离婚仍需担责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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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礼县法院审结一起十三名农民工诉翟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案认定欠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判决,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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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十三人受被告翟某某雇佣为其修建住宅及在其承包工地干活,27年1月23日、24日翟某某分别给原告打欠条确认欠款,欠款金额不等,最多的元,最少的1662元。随后翟某某一直外出,原告无法联系,便找翟某某妻子马某某索要欠款,马某某称二被告于27年11月14日已协议离婚,自己不承担债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合法送达后被告翟某某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核实翟某某对欠款认可。根据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某对原告提供劳务事实认可,写欠条时马某某在场,且原告修建房屋现由马某某居住,并结合翟某某以承包工程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本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十三人欠款共计元。

法官心语

本案涉及两个点:一个是农民工讨薪维权问题,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保障诉讼简便通畅成为司法为民的一项主要内容。礼县法院从立案至开庭审结,环环紧凑,杜绝拖延诉讼,及时作出判决,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持续提升。作为工程承包人,应体恤农民工血汗投入,尽快支付报酬;作为农民工,应在提供劳务后及时确认欠款保存证据,以便在维权诉讼时依法举证。近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有一些细化的规定,因个案差异,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就算夫妻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并非一概认定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要根据是否共同签字、一方追认、经济来源、是否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等作不同处理。因此,要客观认识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承担,以离婚来规避债务的方式实不可取,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可依该协议享有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但不能对抗已按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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