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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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全责,张某不担责。被告王某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方)、张某(乙方)、保险公司(丙方)就案涉交通事故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1.经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受益人(分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共计元……。庭审中,保险公司陈述实际赔偿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534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元。

协议签订后,张某因“外伤后间歇性头晕头痛3月余”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8元。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并赔偿其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从客观上即当事人之间因协议的履行是否会造成利益严重失衡和一方主观上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两方面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1)从客观方面分析,三方赔偿协议签订后,张某再次入院,经手术后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达.78元,这与赔偿协议书中医疗费的赔偿金额相差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张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赔偿协议中遗漏了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且金额较大。据此,该协议系对张某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使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从中不当受益,从而使得各方利益严重失衡。(2)从主观方面分析,张某至案涉赔偿协议签订时,张某因事故所受伤害并未实际好转,不能排除其需继续治疗的可能,且其也不可能预料到病情会恶化以致于需要手术治疗。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车辆承保单位,其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告知张某应待治疗终结后再处理赔偿事宜、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赔偿项目的构成等重要信息,然后在信息对等的情况下达成相关协议。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张某积极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减弱其优势地位,相反,从协议签订的时间、赔偿的数额以及不真实的赔偿项目来看,可以推定被告保险公司利用了原告张某没有经验,使得在事故发生后各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案涉赔偿协议在成立时显失公平,原告康建明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法官寄语】现今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也逐年增多。随着多元化调解的推进,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在此特别提醒当事人,最好在治疗已经完结后再签订调解协议,同时就赔偿项目也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能糊涂了事。如确有遗漏赔偿项目或者其他重大误解事项等,可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协议,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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