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能否追回?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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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但婚内出轨还将家中财物赠与第三者,妻子怒而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赠钱物,近日,江苏省丁蜀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判令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购房款的行为无效,由第三者向妻子返还部分财物。

原告葛某与丈夫顾某于1989年相识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女儿,双方感情融洽。22年,顾某将一个男婴带回家中,称婴儿是朋友的私生子,带回家中抱养。葛某相信并接纳了孩子,还专门雇保姆照顾,直至其发现丈夫顾某在外与女子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人于22年生育一子,而这孩子正是顾某抱回家中的男婴。随后,葛某又深入调查,发现丈夫在21年至28年期间,曾以现金、转账等多种方式赠与王某巨大款项用于买房、淘宝、装修等。

自觉被欺骗和伤害的葛某悲愤交加,于29年6月一纸诉状将丈夫顾某、第三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顾某在婚内擅自做主赠与给王某的购房款及其他财产共计22.9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法庭上,面对妻子的指责,顾某哑口无言,全部认可妻子的诉讼请求。但王某却有不一样的看法,据王某陈述,其认识顾某后就与顾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段时间里,顾某并未为二人的生活支付费用,所以顾某给予其的钱款应视为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王某同时表示,自24年起,葛某其实就已经知晓他们两人这段婚外情及非婚生子的存在,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是自己在28年主动向顾某提出结束了这段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本案中顾某在与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生婚外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王某明知顾某有配偶却与之交往,更与之生育子女,有悖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最终,法院根据法律、情理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出考量,判令被告顾某婚内赠与被告王某购房款12.39万元的行为无效,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葛某购房款12.39万元,驳回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葛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葛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向葛某返还12.3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尽管婚外赠与原则上有违社会道德,也须判断该赠与是否影响合法婚姻当事人日常生活。对于顾某赠与王某大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超出了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界限,该行为未经葛某同意,也未经其追认,侵犯了葛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所以购房款中由顾某支付的部分,王某应予以返还。但对于顾某为王某购买的生活用品、装修款等,系陆续发生,且金额均较小,其内容也系日常生活开支,应属于顾某可以自行决定部分。葛某要求确认该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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