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抚养权“以子作伐”,究竟是爱子还是害子?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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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某离婚。诉讼中,两人对离婚均无异议,但是两人都想得到婚生子朱小小(以上皆为化名)的抚养权。朱小小13周岁,初中一年级在读,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日常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拿出一份朱小小书写的“请求”,田字方格作业纸上记载着稚嫩的圆珠笔迹“爸爸妈妈要离婚了,我更喜欢妈妈,想跟妈妈一起生活”。被告朱某某见状不慌不忙,也掏出一份朱小小的说明,上面以同样的笔迹写着“爸爸平时对我很好,给我买衣服,陪我做作业,接送我上学放学,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接着曹某某与朱某某开始互相指责对方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在又欺骗孩子写下说明。因需补充提交证据,本案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又出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原告曹某某又拿出一份朱小小新写的说明“我真心想跟妈妈一起生活,之前写给爸爸的纸条是爸爸逼我写的”。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单独对朱小小进行了询问和开导,13岁的朱小小强忍着泪水,眼神迷茫而难堪,说其实他不想爸爸妈妈离婚,想跟爸妈两个人一起共同生活。在法官转述了朱小小的话之后,一直剑拔弩张、气势汹汹的曹某某、朱某某难得露出了羞愧的神情。

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朱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朱小小日常生活由祖父母照顾较多,就读学校也位于朱某某家所在区域,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原、被告离婚后朱小小随被告朱某某共同生活为宜。原告曹某某作为母亲,依法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双方应该正确理解此规定,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不应打着爱子女的旗帜,为争取抚养权而将孩子推入尴尬痛苦的境地。望天下父母们都学会正确地爱其子女,即使婚姻关系不能维持,也应秉持宽容和理解,给孩子一个积极自由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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