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玩耍被砸伤孩童诉学校索赔被驳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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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的小文在大学操场玩耍,意外被垒球队陈某在投球时砸中了头部。陈某赔偿后,小文的父亲文先生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事发操场所在的学校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法定代理人文先生诉称,29年暑假期间,小文爷爷带领小文在学校操场玩耍,当时正值垒球队在操场训练。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小文、小文爷爷和其他众多小朋友及其他家长在垒球队指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但之后垒球队队员陈某在投球时脱手,导致垒球越过护网飞至上述安全区域内并击中小文后脑。文先生立即带小文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文先生认为,学校球场的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未对球队及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学校的上述过失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小文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对此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学校辩称,学校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学校已经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并张贴了管理规定、训练通知,告知进入操场须与训练场地保持安全距离并提醒注意自身安全,小文也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并且,侵权人陈某已经向小文赔偿过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两千余元,文先生与陈某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了赔偿费用,经转账一次结清,双方对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所在大学系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陈某也按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小文进行了赔偿,双方已经约定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小文家长再次主张学校赔偿,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从而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且避免和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故而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从事社会活动相应的保障义务。

本案中,对于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操场中不特定的进入人群,学校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从事的社会活动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是应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并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司法实践中,也不宜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苛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已经设置了防护网且尽到了告知义务,则可以认定学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第三人侵权,即使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的责任也是作为一种损害赔偿的补充。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在此类事故中,受害者在已经收到直接侵权人的赔偿后,不应再扩大求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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