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未明归属镇宅“玉石”惹起纷争
房屋已卖出两年,原房主欲取回房中镇宅“玉石”遭拒绝,无奈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高新区法庭审结了这起确认所有权纠纷案,判决“玉石”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返还。
27年6月,黄某夫妇将商品房出售给何某夫妇,双方在中介的组织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为220万元,并就转让房屋附属跟随物品进行了专门约定。该房屋中有一镇宅“玉石“,该“玉石”并未列入需移交的附属物品范围内。
27年6月28日,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买方何某将付清全部房款,双方按约定于同年8月25日在中介人员现场见证下进行了房屋交接。交接房屋时,黄某未将“玉石”运走。
29年8月后,黄某多次通过联系何某,聊天中提及其曾经在搬家时想以元的价格将镇宅“玉石”转让给何某,何某没有同意,现有人以元的价格求购,请何某告知“玉石”尺寸,同时要求待其回到海安后双方约定时间就“玉石”之事做个了结。何某未予以回复。
29年9月14日,黄某前往所卖房屋就“玉石”搬运事实与何某进行交涉,双方发生口角。
因协商未果,黄某夫妇于2020年1月将何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价值5万元的“玉石”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应当返还。
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因“玉石”不易搬动,交付房屋时原告方已将“玉石”赠予其夫妻二人,同时申请了中介人员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对于在房屋交接过程中黄某是否明确表示将涉案“玉石”赠予何某夫妇并未作出肯定陈述。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玉石”在房屋转让前的权属明确,即归原告方所有。房屋转让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玉石”跟随房屋一并转让,由此表明,涉案“玉石”并非随房屋一并转让给被告方。现被告方主张在房屋交接时原告方已将涉案“玉石”赠予其所有,对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予之法律关系。依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不光涉及房屋产权转移,还包括房屋内附属设施、物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尽量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即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在交付房屋时也应当做好记录,一并完成附属设施和物品的交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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