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合同起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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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心,帮朋友闲置的商铺贴了租房公告,又代签了租赁合同的林梓最近惹上了麻烦,常熟法院“云”在线开庭调纷解忧。究竟代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林梓与黄亮是老乡。黄亮身在老家,其有一套商铺位于常熟某商场,为了避免商铺闲置,黄亮委托林梓张贴租房广告。阮强看到租房广告后,通过电话与黄亮就商铺出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商定。28年4月,身在老家的黄亮请好友林梓代其与阮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抬头为甲方黄亮、乙方阮强,落款签名为“林梓代黄亮”。随后,林梓将收到的租金代为转至黄亮女儿李倩账户。后阮强发现该房屋已在合同签订前被司法拍卖,并已被法院清场。阮强为追回租金和押金,将黄亮、林梓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租金和押金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一林梓辩称,其受同乡、被告二黄亮所托仅帮忙代签合同,不应担责。

经查,阮强看到商铺招租广告后,询问恰在一旁的林梓,林梓从未参与、也并无意参与阮、黄商议租赁一事;林梓与阮强的聊天记录表明,两人此前并不相识。因黄亮女儿李倩与黄亮不同姓,阮强对其父女身份存疑,故要求由林梓代转账,林梓当时代转账并不情愿,也未获得任何受益。因此,林梓代签仅为帮忙性质,并无参与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房屋租赁合同的实施过程来看,实际履行主体系黄亮与阮强,林梓并未参与合同订立、实施,也未从中获利,故其不受合同约束,不应对房屋权利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二黄亮身在老家,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以线上开庭方式进行调解。最终,阮强、黄亮当庭达成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黄亮即时履行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在不同情形下,代为实施某事,并非都产生作为共同合同当事方或者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仅为帮忙性质,不包含自己的意思表示,则不应认定为合同当事人,也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作为起诉方,应当诚信诉讼,向合同当事方主张权利,而非任意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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