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决罪的行为对象相同吗?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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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而在主观上面是具有徇私的故意,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那么,徇私枉法罪表现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决罪的行为对象相同吗?

这两罪的行为对象不相同: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对象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或一般公民。
民事行政枉法裁决罪的行为对象针对的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事实上,对于徇私枉法的刑事处罚,在古时候就存在了,因为它会影响国家公务的正常运行,甚至是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所以被严厉打击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中规定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就会构成此罪,并且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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