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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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时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一、为什么需要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评估的时候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用途,这也就意味着,房屋用途不同,被征收房屋价值就不同,从而被征收人能拿到的征收补偿款也就不同。因此,明确房屋的用途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怎么认定?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这一文件的规定,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以及其他用房。具体到被征收的房屋,应当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呢?我们知道,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时一般情况下都要载明用途,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情形,登记完了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改变了用途但未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其实际用途与登记的不一致。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屋用途的认定不是看房屋所有权人怎么说,也不是看其实际用途究竟是什么,而是要看房屋登记簿上怎么记载的。

三、法律对于被征收房屋用途有何限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限制,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被征收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相关部门也暂停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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