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民事司法领域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监督的途径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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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制约的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也可能出现滥用。在刑事审判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定,加之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和量刑建议的制约,为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供了较好的外部保障。但在民商事领域内,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具体个案的特殊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也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由于受感情偏好和利益倾向等方面的影响,自由裁量权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司法公信力仍需提高。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公正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同案不同判”“执行难、执行乱”司法不公的问题仍为社会所诟病。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固然能纠正部分错案,但克服不了自我监督的缺陷。提高司法公信力,迫切需要外部的监督力量参与。

再次,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职责所系。检察监督既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对此还作出了明确授权。从司法实践看,检察监督拥有其他制约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检察监督的程序性,能够保证监督的统一与透明;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能够保证监督的专业水准。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制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最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对民事检察提出的时代新要求。从检察机关现有的权力配置来看,加强民事监督无疑是提升检察权品质的适宜渠道。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浪潮正引导着司法领域发生深度转型。数据化的证据指引,能够帮助法官实现单个证据“三性”校验,不同证据间印证关系的评断,从而达到较为统一的证明标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法律数据库自学习,类案推送、数据分析、办案瑕疵提醒等功能,从海量法律文书中挖掘提炼出经验和规则,供司法人员参考,有利于作出最终的司法判断。在此背景下,办案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上。因此,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应当顺应智慧化要求,强化对自由裁量权是否正当行使的监督。

基于上述理由,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监督的途径有三:

一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细化”规定。对易造成歧义和争议的条文、词语,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予以明确和补充,尽可能减少模糊性,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漏洞,防止司法恣意和专断。破除民事检察监督是纠错和权利救济的传统观念,把权力制约作为检察监督的核心。

二是发挥民事检察专业优势,用好用足民事检察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不仅限于生效裁判,还包括从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将检察监督的关口前移,探索开展诉中监督,通过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对于预防错误生效裁判、及早发现虚假诉讼等,提高诉讼质效具有积极意义。建立与国家监督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发挥民事检察的专业优势,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线索的,按法定程序处理,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树立检察监督权威。

三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问责,对已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未严格追究司法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或向有管理权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反映问题,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形提出相应监督建议,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和约束力。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定期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和案件复查,发现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追责却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认定为怠于履行职责,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建立科学的业务绩效考评体系。健全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正确的激励导向,引导民事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敢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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