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嫌“套路贷”,起诉被如东法院驳回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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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嫌“套路贷”,起诉被如东法院驳回

近日,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套路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局侦查。

本案原告顾某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格式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额本息借款费用表,完整的证据,这个官司似乎原告已经赢定了。

庭审中,被告付某答辩称,原、被告恕不相识,被告接到某小贷公司业务经理张某电话,称其提供贷款服务,刚好其需要资金,于是就去办理了汽车抵押借款,借款元,但之后被告已经将借款本息本息元全部归还给小贷公司。为了证实其陈述,符某提供转账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

被告的抗辩意见,引起了法官的警觉。审理中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江苏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格式合同,而且借款合同、等额本息借款费用表上,张某均作为该公司业务经理签字。等额本息借款费用明确办理借款需要提供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钥匙等汽车抵押材料,借款元,实际转账420元,2950元为办理汽车抵押手续、安装GPS等的费用。但原告矢口否认办理抵押手续、原告和张某的关系,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符。承办法官又调取原告关联案件,发现其已有数起民间借贷案件在本市其他法院,证据均为格式的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套路贷”诈骗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要求对民间借贷本身涉嫌犯罪的依法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原告是起诉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抗辩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本案涉嫌“套路贷”,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套路贷”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平日不注重信用维护,失信后在银行等正规渠道,无法贷款,一旦需要资金周转,就指望通过此类小贷公司等来拆借。而此类“小贷公司”能够制作完整的证据,通过多种手段隐匿借款人还款证据、故意让当事人违约,最后通过诉讼的手段,在借款人难以提供还款证明和具体借款数额的情况下,获取法院的支持,从而达成其非法获取他人利益的目的。

在此建议,平时注重信用维护,如确有资金需求,应当到正规的金融结构办理贷款,切勿相信某些“小贷公司”“无抵押、无息借款”,如在贷款中遭遇“套路贷”等犯罪行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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