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购车”作诱饵无业男诈骗黑车司机获刑
“优惠购车”作诱饵无业男诈骗黑车司机获刑
因载客而认识的陌生人,声称可以买到低价新车,急于买车的黑车司机居然轻易就相信了对方,在没办任何手续、没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多次给其转账,殊不知自己落入了诈骗陷阱。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以“低价购车”为名的诈骗案。
中专毕业的张某曾从事过汽车销售和汽修工作,2018年4月,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便想干回自己的老本行,仍去销售汽车,但看中的店面因为租金问题一直没有谈下来,此事就搁置了,张某也成了无业游民。
2018年9月初,张某连续两天都坐了黑车司机胡某的车,张某和胡某彼此都觉得挺有缘分,于是两人热聊起来。张某自称是从事汽车贸易的,聊起汽车的话题也头头是道,胡某越聊越觉得投机,两人还互相添加了。后来,胡某想换辆新车,想起张某是做汽车贸易的,便在上向张某询问在他那买车的话是否能给优惠价。张某此时还是无业状态,刚好手头缺钱,看到胡某的短信后,觉得可以借机捞一笔,就给胡某报了个低价吸引其注意:“你说的这款车型我这边也有卖的,你要的话可以给你比外面便宜四五千元。”胡某跑了好几家店进行比价,发现张某的报价的确比其他店都要低,于是提出要去张某的门店看车。
可是,张某根本没有门店,也没有汽车,怎么办呢?想到了之前自己看过的店面,张某“灵机一动”,跟房东打了招呼,称要借场地约谈一下客户。房东以为张某迟早要来租房开店,便很爽快地同意了。张某把胡某带到空无一物的店面,以正在装修为由来打消胡某的疑虑:“不好意思啊,我这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手里也没有现车,如果你急着要的话我可以带你去南京的店去看货并调货。价格你放心,那边有优惠,我会帮你谈妥的。你先付个5000元定金吧。”胡某看到张某确实有实体门店,就相信了他的说辞,当场通过转给其5000元。
第二天,张某和胡某夫妇来到南京的一家销售同品牌汽车的4S店,张某找到了事先约好的销售人员曹某。曹某以为张某等人确实要买新车,就为他们详细地介绍了车子,并安排胡某夫妇试驾。在交谈时,张某很巧妙地将曹某与胡某隔开,避免他们谈及价格问题。试驾后,胡某对该车很满意,“我决定就买这辆了,你帮我办手续吧。”“没问题,刚才你们试驾的时候我已经谈好了,你付部分车款给我,我先把一些手续办起来,等车到了就可以马上提车了。”
回到无锡后,张某没有收到胡某的转账,担心胡某仍然不相信自己,便将该南京4S店的自己门店照片、企业信息以及自己PS的给该店转账5万元的截图发给了胡某。胡某看到这些照片,越加相信张某,立刻给张某转账5万元。
转帐后,胡某急着提车,不断催促张某办理手续。几天后,张某称隔天就可以提车了,让胡某准备好余款。胡某很开心地又给张某转了4.6万元,并约定余款在提车当日付清。没想到第二天,胡某就被张某泼了冷水:“一台现车被其他客户提走了,还有一台还在路上,要再等等。”胡某感到很失望,不愿意再等了,要求张某退款。张某为了安抚住胡某,先退了100元给他,并承诺车若不到每天退给他1万元,直到其给的钱全部退清为止。胡某当时认可了这种退款方式,也没有过多怀疑,但过了几天,胡某发现自己的突然被张某拉黑,打电话其也不接,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即报了警。在胡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张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其余赃款900元,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评析】
在购买物品时,人们都喜欢“物美价廉”,尤其是在贵重物品的交易过程中,“低价”、“折扣”、“优惠”等宣传和说辞更能吸引人的眼球,但这些折扣和优惠,有些是真实的,有些却是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本案中,张某虽然有汽车销售的经验,但是既没有实际经营的门店,手里也没有现车,纯粹为了骗钱而精心布局,一步步引诱被害者上钩,最后成功骗取了对方的钱财。
法官提醒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以购车为例,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经销商购买车辆,切勿轻信不合常理的优惠宣传;在对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不要缴纳不明费用,对收费项目要询问清楚,钱款发票要一致;购车过程中要保存所购汽车相关信息和相关凭证(如购车发票、产品说明、销售合同等),签订合同时应将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体现到合同中,交易中的对话、咨询注意留存记录;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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