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他人图文游记原创者诉微博大V获高额赔偿
擅发他人图文游记原创者诉微博大V获高额赔偿
职业创作人董先生将自创随游笔记发布在微博帐号和知乎上,后发现自媒体新闻编辑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该作品。董先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邓先生、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邓先生侵害了董先生所撰写游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邓先生赔偿董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7653元。据悉,该案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
董先生诉称,其于知乎网站“哪里消费不高、不用签证的国家适合旅行?”主题下创作了一篇亲历塞舌尔旅游的文章,20年4月29日他将该文整理为随游笔记《梦想就是完成一件小事》发表在自己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并链接了发表在知乎网站上的原文,全文共40字并包括62幅摄影作品。后董先生发现邓先生、净芙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邓先生、净芙坊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先生提交了微博、知乎、公众号的帐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帐号及密码的方式登陆知乎、微博账号查看涉案作品,以及拍摄摄影作品手机中的原始底稿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邓先生未经董先生许可,在其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净肤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微博帐号为个人微博帐号,董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微博帐号注册材料中的一份工作证明记载了邓先生系净芙坊公司的员工,该份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净芙坊公司与邓先生实际共同经营涉案微博帐号并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董先生主张净芙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4千余文字结合62张摄影作品的游记、涉案侵权微博帐号粉丝、涉案微博多次发布涉案作品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随着国家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快速推进,作为周边产业的写景型游记类作品更加多样化,该类型作品的市场也更加成熟。该类型作品主要以文中有图、移步换景、捕捉特点等方式勾勒出当地人文景相融合的画面,是作者通过对旅游中所见所闻的记述而形成思想感情与自然人文画面融为一体的表达。该类型作品因其内容丰富、个性化鲜明、交互体验感强等特点在立体和多维的网络空间传播迅速、广泛。但各种网络社交平台上通过“搬运工”的方式肆无忌惮侵害该类型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屡屡出现,不仅伤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阻碍一个行业的发展。本案通过对原创写景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认定,在充分考虑侵权人在其拥有百万粉丝微博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等因素后,做出较一般同类型作品更高的判赔数额,以提升侵权行为成本的方式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平衡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了作者的原创动力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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