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胀剂”惊变“爆炸物”
“膨胀剂”惊变“爆炸物”
2017年9月日晚,苏州三山岛某工地传来一声巨响,把周围居民吓了一跳。原来,该工地正在进行开山爆破,这种被称为“膨胀剂”的爆破材料威力之大让目睹整个过程的承包商陶某瞠目结舌,现场山体出现的多处裂缝和大量碎石又让陶某心生怀疑。这种“膨胀剂”究竟是什么?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买卖、邮寄、运输爆炸物案。
“这种膨胀剂是利用热胀冷缩原理,通过电加热膨胀管产生化学反应把石头膨胀开。”三山岛某工地爆破前,工程分包商杨某曾向陶某解释“膨胀剂”的原理,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爆破时声音巨大,严重扰民,且有烧柴火气味,周围居民遂立即报警。事后,陶某认为这种“膨胀剂”很有可能是爆炸物,便要求将剩余爆炸物运走。杨某明知爆炸管属于爆炸物且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将剩余的根爆炸管从三山岛码头运回大阳山工地,后由孙某通过快递寄给他人保管。
经调查,2017年9月初,苏州大阳山某工地承包商陈某联系孙某提供的供应商以320元/根的价格购买爆炸管50根用于工地石方爆破。中间商解某通过另一供应商以300元/根的价格购得爆炸管25根,并以400元/根的价格卖给孙某,孙某在山东某工地中爆破用掉根后,将剩下的11根暂存于解某处。后陈某再次联系供应商购买爆炸管60根,用于杨某承包的苏州吴中区三山岛工地石方爆破,孙某便提出将自己剩下的11根爆炸管在三山岛工地一并用掉。解某根据孙某的要求将11根爆炸管通过快递寄往苏州,杨某驾车将陈某、孙某购买的爆炸管从大阳山工地运至三山岛工地,后陈某、孙某在工地操作进行爆破才致事发。
经鉴定,该“膨胀剂”属爆炸物品,为各种化学成分组成的混合炸药。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孙某、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孙某带公安机关至徐州追回爆炸管根。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孙某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罪;解某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罪;杨某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陈某、解某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孙某、杨某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孙某犯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解某犯非法买卖、邮寄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杨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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